各行业协会、商会整改后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决定》及
《条例》的规定,正式受理其申请,依法重新登记。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依法申请重新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八、全面启动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工作
省厅将出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从现在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决定》和
《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启动对新申请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会员组成上,应达到50家会员以上;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可委托个人代表其参加协会活动,但需有委托证明。二是组织机构上,会长是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必须设立监事或监事会。三是办公机构上,行业协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四是资产财务上,行业协会拥有自主权,有独立的账号,应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五是章程规范上,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制订。六是一业一会或一业多会上,坚持鼓励行业协会做大做强的同时,适当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七是审批程序上,登记管理机关对新申请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进行现场考察,准予筹备成立的,必须通过主流媒体登报向社会公告;对于争议较大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慎重管理,做好与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行业协会的协调,充分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以召开听证会。
九、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的配套制度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创新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级评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奖惩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一系列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配套制度,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力,规范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