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粤民民〔2006〕5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职责,切实担负起省委、省政府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贯彻《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我省工作全局的高度,正确分析了当前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形势,突出强调了新时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以及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这是省委、省政府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体制创新步伐,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积极措施,也是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决定》对于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利益,改进经济管理方式,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的和谐广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基本精神
《决定》精神内容丰富,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充分把握《决定》精神实质,切实担负起省委、省政府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任。通过学习,着重领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从总体上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着重领会《决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新规定,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管理模式;着重领会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的具体要求,正确把握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方向;着重领会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作用,明确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政策措施;着重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方法。《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基本精神与《决定》是一致的,要把学习《决定》与学习
《条例》结合起来,更加全面、准确地领会《决定》和
《条例》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