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1.14亿元,5年共5.7亿元。其中,从省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安排0.94亿元,省级财政预算每年预留安排0.2亿元。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每年合计自筹安排0.64亿元,5年共3.2亿元。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每年合计自筹安排0.49亿元,5年共2.45亿元。各市、县的自筹资金,主要从市、县留用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如果部分地区的该项资金不足以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预算补足。对不能足额上缴省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落实省级议案资金的市、县,由省财政采取预算扣款或以拨抵缴等措施落实,以确保省级资金的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划缴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辖县(市、区)投入资金的落实。
(二)资金使用范围。
议案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1.农田田间排灌渠道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2.投资15万元以下的小陂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3.议案项目可在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于议案项目的招投标、公示等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接待、购置车辆等行政性经费开支。
(三)资金分配。
省级议案资金的分配,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纳入省级扶持的14个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基本农田面积、未整治基本农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人均可支配财力、资源条件和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在议案实施期间及年度省级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按照整治农田每亩800元、建设小陂头每座15万元以下的标准安排省级议案资金。
省级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项目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虑到招投标、公示等工作是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的主要管理措施,为规范省级议案资金的管理,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0.2亿元资金中安排省级项目管理费100万元。
市县自筹议案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由各市根据附表所列的5年农田整治、小陂头建设自筹计划任务以及整治和建设标准自行确定。自筹资金项目是否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各市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