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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项目下达。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经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标准。

  排灌渠道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建设基本标准为:主干渠净空宽0.6M×高0.6M,支渠净空宽0.4 M×高0.4M以上,排水渠净空宽0.4 M×高0.6M以上,浆砌石或18CM墙(指砖砌)三面批荡,渠底填砂石垫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斗渠高0.4M、底宽0.3M、面宽0.6M以上,预制件铺砌、渠底填砂石垫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各地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小陂头建设应达到抵御10年一遇洪水能力。

  (四)项目工程管理。

  本议案建设项目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局为具体组织建设单位,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配合,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负责所辖区内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和监督管理。省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省审核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须逐级报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批准。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要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具体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切实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五)项目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按照《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省级资金整治项目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市县自筹资金整治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验收,省政府组织抽查。

  《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省农业厅制订报省政府审批。

  (六)项目公示制度。

  下达任务、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实行公示制。省、市各级在下达任务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公开具体整治基本农田和建设小陂头数字;地级市将各县上报和批准的整治基本农田项目公开,省将各地级市上报和批准的整治基本农田项目公开;各级农业部门在项目受益范围公开项目具体方案,征求有关单位和村民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公开项目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实施与竣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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