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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6]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为认真办理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未整治过的农田125万亩,建设小陂头900个。整治的农田以健全完善农田排灌系统为主,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省政府提出的整治基本农田的任务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包干完成。省安排资金整治大中型基本农田60万亩,建设小陂头600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恩平市)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40万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恩平市,下同)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25万亩,建设小陂头300个。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市自筹资金整治任务,由各市政府根据省安排的5年农田整治及小陂头建设计划自筹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任务的20%,年度间视各县(市、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省政府于2007年、2009年对有关市自筹资金整治任务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市给予通报,并由省财政采取预算扣款或以拨抵缴等措施落实资金,确保任务完成。

  省安排给各市的省级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可视各地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二、实施范围

  (一)省级资金扶持的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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