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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唐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缓解城市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1984)80号文件及河北省(1985)55号文件精神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用水是经济建设的长期方针,要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树立节水意识,提倡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良好风尚,使节约用水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各用水单位要根据用水量的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凡计划用水户必须每年编报年度用水计划和节水措施,并将用水情况按月上报市节水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要通过革新挖潜,实行一水多用,废水利用和循环用水解决。不足部分向市节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否则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无论使用任何水源,必须做到回收、循环、降温处理,采用节水型新工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供水。对有节水设施,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限期利用好,否则压减用水指标。对现有常规性用水器件,各部门要有计划地逐步采用节水型器件,以利节水。
  第六条 用水单位要加强和完善计量管理,厂级、车间、班组和大型用水设施,计量仪表必须齐全,实行定额管理。生活用水要实行“一户一表”,取消“包费制”。
  第七条 基建施工,园林绿化临时性用水和一些厂矿自备井对农村的转供水,要加强管理,装表计量,由供水单位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八条 城市供水部门也是节约用水的执行单位。在完成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因节水减少售水量影响企业的留成,应将节水量视为售水量提出企业留利。
  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供水部门、各用水单位要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各自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保养,防止跑、冒、滴、漏,保证正常供水。并做到按时查抄水表计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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