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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其经费以自筹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认定批准后,实行市级重点实验室资质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实验室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考核采取量化方式,达不到考核指标者视为考核不合格,领导小组将对实验室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自动丧失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予以摘牌。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达不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自动按不合格处理:

  1、实验室主任未经领导小组同意出国半年以上或调离工作者;

  2、学术委员会一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起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者;

  3、依托学科丧失市级重点学科资格者;

  4、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不支持,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研究工作者;

  5、实验室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增添新人者;

  6、在一年内承担市级以上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实到经费低于20万元者;

  7、一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低于10篇者;

  8、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矛盾突出,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诈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领导小组每三年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对于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者,按评估不合格处理。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通过考核和评估的实验室,符合国家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旦被批准,实验室依托单位可以推荐新的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优先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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