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教委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通过安排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等,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基础性和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为天津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技术原创性研究成果,获取知识产权;
4、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动态,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科技咨询建议;
5、结合项目研究,吸引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培养、引进、造就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
6、实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提高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7、提供社会公益性等其它科技服务。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领导小组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必要时,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领导小组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人员实行内部聘任制,专兼结合,依托单位保证至少1名专职编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