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或国家级和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外的专家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实验室依托学科要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在读博、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0人。
3、硬件建设:
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4、科研能力:
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年。
实验室近3年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45篇以上(一部科技专著视同为五篇论文,一项授权发明专利视同为3篇论文),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市级科技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要有一定数量的论文被SCI、EI检索或被他人正面引用。
5、运行管理:
实验室依托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6、支持与投入:
近三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经局级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一式五份,加盖依托单位和局级部门的公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局级部门推荐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各实验室要进行汇报和答辩。
3、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室,报领导小组审批。
4、以市科委、市教委名义正式下达批复并授牌。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特别鼓励吸引企业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