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批准实验室的认定、整改和撤消;
4、聘任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5、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已建成运行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6、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要求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负责向科技部、教育部推荐;
7、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科委和市教委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认定、建设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市科委基础处、市教委科研处。
第七条 有关委、局、院、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的行政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业(或部门)拟建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实验室的认定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落实。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办公室做好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4、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九条 领导小组委托市科委、市教委根据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出实验室建设的计划,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的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
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2、人才队伍: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且一般由列入国家级或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中的高层次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