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科基[2003]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