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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 理事会是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理事会章程;审定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聘任及考核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审定工程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决策工程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流动、开放、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员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聘任、考核、奖惩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用“企业投入为主,行业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科委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关键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专家、技术软件、实验室改造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它费用等。科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并接受科委的监督与管理。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接受市科委的监督管理。工程中心运行经费主要来源:

  1.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

  2.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

  3.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工程中心与投资者共有。也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持有部分权益。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可以自身技术优势领办或创办企业;或以科技成果为股份投资,其收益必须用于工程中心的发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由市科委负责业务归口管理。工程中心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反映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年末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供有关的统计数据。工程中心的重大事项如重要的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主要人事变动等需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验收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实施进度。验收后,市科委每两年组织专家考核其运行情况和业绩。运行良好、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管理不善,无科研业绩者,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投资,调出有关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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