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工作要与《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组建工作由市科委统筹规划,审核批准,分步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能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任务,学术和技术水平及信息资源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以及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与设计基础。
2.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必需的装备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工程化科技队伍;
3.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4.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已经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工程中心立项与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科委申请。
2.初步审查与筛选。
3.初审同意后,申请单位提出《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科委。
4.专家可行性论证。
5.综合审议,确认并正式批复。
6.获批准的项目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书》,经市科委审批后下达,正式启动实施。
7.工程中心也可由市科委组织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组建。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于建设单位,且又相对独立。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一体化;
2.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
3.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隶属于依托单位。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学术活动予以指导。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中心主任、专家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