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津政发[1997182号)文件中提出的建设“三三”制新型科技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津政发[1999]3号),天津市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加强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的结合;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一批能够带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具有区域技术优势和较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第三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中心,应以企业化方式运行。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研究开发本行业、技术领域、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向行业推广。
2.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任务,完成并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3,承接应用研究成果,进行开发或二次开发,并完成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装备、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工程化研究与系统集成,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产品向企业辐射。
4.联合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力量,进行重大项目攻关。
5.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社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为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6.培养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开发队伍,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引进国外智力,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