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同时设立中心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心科研计划的审议,并依据计划确定年度课题,同时对科研学术活动予以指导。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理事会章程;
2.审定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聘任中心主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4.审定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5.审定中心各项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
6.审定中心的主要规章制度和重点改革措施;
7.对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实行“流动、开放、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员实行聘任制,实行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对科技人员的招聘、考核、奖惩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根据需要,积极吸收和接纳国内优秀科技人员和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聘用国内外客座专家。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研究中心与投资各方所共有。也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归属,主要完成人员按政策可持有部分权益。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建设资金,采取市科委、依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出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关键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专家、技术软件、实验室改造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
由市科委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接受市科委的监督管理,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市科委的同意。
市科委对研究中心的拨款,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基本设施建设资金由依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研究中心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依托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研究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受市科委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