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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4.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5.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中能按要求及时匹配资金。

  6.有良好的改革基础,已经初步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领导班子团结进取,管理科学。

  7.联合组建研究中心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程序是:

  1。申报组建研究中心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填写《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申请书》,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2.市科委初步审查和筛选。

  3.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4.市科委在综合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认定,正式立项。

  5.依托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写《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书》,市科委审批后,正式启动实施并挂牌运营。

  第七条 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应用基础性科学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研究力量,开展我市重大项目研究和攻关。

  3.为天津市在该领域内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工程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研成果储备。

  4.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动态,为天津科技、经济发展方向提供指导。

  5.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吸引、培养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培养、引进、输送高层次的学术带头人。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研究中心隶属于依托单位关系不变,属非独立法人,在其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具备条件的,也可逐步向独立事业法人过渡。

  第十条 研究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后勤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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