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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津政发[1997]82号)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津政发[1999]3号)文件精神,为加速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在我市优势学科领域内,以一部分具有人才、学科优势的重点高等院校、中央驻津科研单位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依托,组建若干在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市级科学研究中心。为加强天津市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研究中心,旨在充分发挥我市应用基础研究的学科优势,按照“联合与集成”的原则,以项目为纽带,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探索“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聚集、培养一批国内外的优秀人才。开展我市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基础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为天津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和后劲支撑。

  第三条 研究中心建设,要立足于国内外科学发展前沿,紧密围绕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增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后劲和科技综合发展能力。

  第四条 研究中心建设,要围绕《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六大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进行组建。组建工作由市科委统筹规划,并按照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研究中心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研究中心设立

  第五条 申请组建研究中心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是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第四条重点建设研究领域。

  2.在相应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科技实力,能够承担并能出色地完成国家及部、市重大科研项目;是国内同行公认的科研和学术领先单位,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有广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业绩,拥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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