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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服从供热单位管理;

  (二)产权单位用户应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供热设施管理,并按供热单位的要求安装监测、计量仪表;

  (三)工业蒸汽用户应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汽参数和月用汽计划;

  (四)不得自行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不得按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窃热设施,不准私放、偷用供热管网软化水。

  第二十条 经批准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集资费用。集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和完善城市供热事业。

  新增、扩大供热面积单位用户并网供热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并网工程费用由新增、扩大供热面积单位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市采暖期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止。在设计规范内采暖用户住室温度不低于14℃。

第四章 热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热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业蒸汽用户每月十日前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汽量5‰的热费,月底结清。采暖用户应在每年十一月份向供热单位足额缴纳本采暖期热费,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末交清本采暖期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热费收缴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供热单位热费票据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

  第二十五条 采暖期内民用户住室室温低于供热温度标准时,属供热单位管理范围的,经用户申请,可由供热单位按农方约定时间进行室温实测(每月应不少于三次),实测记录双方签字。经实测住室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予维修。维修后仍达不到标准时按热费收缴办法减收热费。产权单位自行维护和住宅住室温度低于供热温度标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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