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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自我纠错的监督职能作用,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有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够,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平衡,宣传不到位、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人员和专项经费不落实、办案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复议无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并以此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省政府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严格遵照执行。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加强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大事来抓,做到思想统一、组织落实、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切实负起责任。
  二、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一次再学习、再宣传、再培训,畅通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有关部门要把《行政复议法》纳入普法规划,结合《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使行政复议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要解决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问题,把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行政纠纷引导到依法解决的轨道上来。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力度,使他们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处理矛盾和纠纷,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而不依法受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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