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6〕748号)
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聘请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本市建立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代表作为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了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业务知识;
(二)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及有关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选聘、期限及解聘:
(一)特约监督员人选由各有关方面推荐,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三)特约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