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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7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760号)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司函[2006]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局国家司法考试收费及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你局在司法考试报名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

  二、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20元(收费编码120001)。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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