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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利用各种废弃物均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申请材料:
  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须经所在区县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产品工艺流程方框图、产品标准(国标、行标、地标);
  5.产品原料配比;
  6.产品质检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新产品需鉴定证书或权威单位意见;
  7.产品准用证(备案等)以及环保、安全等部门批复或证明材料等要件;
  8.现场(实地勘察)纪录表和配比实测纪录表。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审批决定:
  对认定合格者颁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证书,并通知申办人到受理大厅领取。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每年分三批),网址:http:// www.bjpc.gov.cn和www.bjjnhb.com.cn。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6

 
 事项名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设立依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审批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
  2.属于我市审批权限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3.具有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批准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 ;
  4.不属于国家和我市已取消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5.不是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4、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
  6、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7、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8.属于价格听证范围的,需提供听证会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本项审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间不包括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间)
  审批决定:
  经批准的,制作批准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同意收费或不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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