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 属于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 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内未获得过贴息或者补助;
  4. 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7.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7。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给予一定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2

 
 事项名称: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核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