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3.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已组建成立;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具备上述条件的1、3、4,并且主要招标工作基本完成。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 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6.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2、3、5、6。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审批条件:
  1. 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2. 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
  4. 已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落实;
  6.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待建人已确定,待建合同已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成立;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符合上述条件的5、6、7。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材料,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材料;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6.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7.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提交代建人有关材料及代建合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提交组建的项目法人有关材料;
  8.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1、6、7、8,并提供相关批复和招投标文件。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
  2. 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