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2、5,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审批条件: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 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等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 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 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审批条件: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2. 总概算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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