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6〕836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
行政审批事项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2: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行政审批事项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行政审批事项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7: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审批事项1
事项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设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
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审批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1、2、3、6、8、9。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