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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清理整顿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通告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通告
(2006年4月11日)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有效制止违法设置和违规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全市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整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七区)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和违规经营的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凡在七区范围内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业主,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修车点、洗车点的,还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还须持有发改部门核发的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并不影响周边环境。
  三、未经许可经营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经营者应当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关闭。经许可设置,但管理不善,有占路等超范围经营或者污染环境行为、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经营者应当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自行关闭或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发改、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并清理取缔。
  四、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未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经营修车点、洗车点,未取得发改部门核发的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经营废金属收购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无证或者证照不全,在室(院)内从事修车、洗车和废品收购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交通、发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补办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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