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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复函

  3、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堆杂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
  4、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小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5、小区内没有设置阳沟,水域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污水不得排入水域;绿地应规范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无枯枝残叶,保持造型美观。
  6、住宅小区不得设置经营制作铝合金、石器、木器加工、切割、打磨以及摩托修配等产生噪音扰民的行业,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饭店、餐饮咖啡厅、歌(舞)厅等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
  六、城市建成区水域
  1、城市建成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城市内海、河道、人工湖泊和水渠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积存垃圾杂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完整、完好。
  2、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
  3、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不裸露,无飘散物染污水体。
  4、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没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河道景观要求相协调。严禁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的行为。
  5、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构)筑物原则上应符合堤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
  八、本标准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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