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临时经营点等,应安全、牢固、美观、实用;布局要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
10、机动车、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应摆放整齐;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停车场应按规定设置,符合安全、防盗、防火等规范要求。
11、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每两年粉刷或清洗一次。附设于桥梁两侧的管线应采取掩护措施,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12、公交候车亭(牌)、公共厕所、供(配)电箱、有线电视控制箱、交通指挥岗亭和果皮箱等专用设施应整洁美观。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并报经有关行政机关做出处理。
13、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14、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配套必需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车辆停放整齐,无拦客、无流动摊贩、无流浪者、无乞讨人员。没有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现象。
三、广告标志
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3、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施,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户外广告及门牌字号、标牌等非广告设施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5、户外读报栏、画廊、招贴栏,以及户外广告、霓虹灯等,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布置形式应与周边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安全牢固,出现陈旧、污损及显亮设施残损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并确保安全无隐患,广告灯光无污染。
6、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装饰物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