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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复函

  5、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设置的围墙,原则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形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内街小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7、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棚,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00cm,宽度不得超过步道宽度的1/3。
  8、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9、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10、沿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11、建筑工地一律应在建设用地红线内进行围护,围护设施必须干净、美观,围墙(网)不得低于200cm,临时工棚应外观整洁,搭建规范。
  1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
  二、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
  1、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管道,任意排放污泥、污水、废气等,不得有违章搭建物。
  2、城市道路要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3、各产权单位应确保设置的各种井盖齐备完好。道路挖掘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路面恢复平坦整洁。
  4、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上空及新建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线缆设施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废弃的杆线,产权单位应及时清除。
  5、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化粪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6、交通场、站应平坦、洁净,地面没有土体裸露,标志明显,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7、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8、邮政、电信、信息、广播电视、供电、公交等的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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