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复函
(汕府函〔2006〕25号)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修改稿)〉的请示》(汕城管〔2006〕61号)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请你局依法发布,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汕头市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城区水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内容,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建筑物、构筑物
1、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墙整洁、完好、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凡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遮阳雨棚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设置应纳入建筑立面设计,并按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遮挡空调的外罩,底层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外墙,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或直接排放到室外地面上。
3、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一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它材质每二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五年粉饰一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一致。
4、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灯饰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残缺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