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四)继续扶持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教育培训、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融入为民服务代理机制,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五)继续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计划指标下达后,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安置工作开始前向市、区(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每个指标8万元(五市4万元)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办可直接下达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书。民政部门将批准有偿转移的单位和退役士兵数量报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备案。各区市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把有偿转移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