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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字〔2006〕25号 2006年4月1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等单位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及前景,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的宣传教育。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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