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督察队和各地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切实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治超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八部委的有关规定,依法严管,进一步监督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市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坚持联合治超,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合法设置的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要防止出现违反规定单家上路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查处凭目测认定超限超载、只罚款不卸载、罚款不给票据将收入设立“小金库”或中饱私囊以及通过中介特别是以停车场老板为中介进行收费罚款等行为,保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临时治安检查点的管理
对因治安需要设置的报警亭(岗)要规范管理,不得随意上路查扣车辆、罚款,对违规设置的长期检查点特别是以报警亭名义挂牌成立的固定检查点、聘用临时工拦车罚款收费的检查点必须坚决予以撤消。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上路执罚执收行为
各有权上路执法单位应自觉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规范上路执罚执收行为。严禁执法者假冒或替代银行工作人员自收罚款以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另行委托收取罚款等行为;严肃查处上路执法单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相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查扣的违章车辆违法收取停车保管费和强收拖车费行为;执法单位不得与公路车辆拯救企业签订经济利益分成协议,严禁利用上路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上路执法单位不能以加强责任考评、提高执法积极性等理由下达各种形式的罚没指标,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评优评先与罚没指标直接挂钩。
(五)严防严查越权上路问题
要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和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除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越权上路问题,严防以废品回收、生猪屠宰、矿山资源管理、打假打私、食盐管理等多种借口违规越权上路检查、罚款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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