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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条件,对于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制定的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工伤认定和保险赔付程序,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
  (十三)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措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提高农民工职业技术水平
  (十四)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继续扩大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培训规模。组织建设类培训机构积极参加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建立建筑劳务培训基地,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根据本省建筑业用工情况和建筑劳务输出情况,引导培训单位开展“订单式”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逐步形成具有本省特色的建筑劳务培训、输出品牌和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体系。(人事教育处负责)
  (十五)强化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采取符合企业实际和农民工特点的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在岗农民工实行职业技能强化培训。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共同办好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培养和选拔农民工优秀高技能人才。(人事教育处负责)
  (十六)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在岗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民工持证上岗率。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实施关键工种就业准入制。充分依托施工现场开展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与管理,降低鉴定费用,减轻农民工负担。(人事教育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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