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人[2006]2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我厅人事教育处。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请到黑龙江建设网(www.hljjs.gov.cn)“文件公示”栏目下载。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
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今年一月,国务院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开展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的《意见》精神,认真解决我省建设行业农民工的实际问题,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发挥建设行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
国务院《意见》精神,增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自觉性
(一)要充分认识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出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要结合我省建筑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中80%是农民工的实际,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国务院《意见》精神,提高对做好农民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