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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18.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保障水平。市、区(市)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并根据当地农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比例。合理确定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比例,严格控制基金结余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农民权益。各级政府要认真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健康保障问题,对目前尚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失地农民,可参照当地参保农民的标准,由市、区(市)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低保户以及患大病的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
  19.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要求,各区市切实抓好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和信息化建设,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农民报销。要积极探索经济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监管、委托保险公司承办、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模式,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调整运行周期。
  七、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20.加大对镇(街道)、村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 将镇(街道)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经费纳入区市财政预算,对其人员经费实行全额补助。落实镇(街道)卫生院定项补助政策,镇(街道)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兼职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放。
  21.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不得冲抵区市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项目考核评估机制,按考核评估结果核拨专项补助资金。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2.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有关方针政策。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市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要把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以及工作成效等作为衡量区市、镇(街道)和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明确责任,定期督导,狠抓落实。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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