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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4.完善农村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推进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将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深化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行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竞聘制、职工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提高运行效率。在完善区市、镇(街道)、村三级医疗机构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区市、镇(街道)、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努力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
  5.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定农村医疗适宜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制度,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需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加大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健全镇(街道)、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农村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保证农民医疗和用药安全。市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镇(街道)、村卫生机构职能,制定完善镇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
  三、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6.建立镇(街道)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按照精简高效、不增加现有人员和编制以及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将预防保健职能从卫生院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镇(街道)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工作站,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作为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村级预防保健工作。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设置规划、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市编制、财政和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7.设立村级兼职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员。建立村级兼职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员制度。在重点规划村各选拔1名乡村医生兼职从事本村预防保健、疫情报告、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
  8.规范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管理。要合理规划镇(街道)卫生院产科布局,原则上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和边远镇(街道)卫生院设立产科,一般镇(街道)卫生院不再设立产科。建立功能完善、运转有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网络。进一步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落实母婴安全和出生缺陷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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