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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6.积极建立经济高效的新农合运行机制。在总结城阳区和黄岛区委托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服务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政府监管、委托保险公司承办、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新农合运作模式,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7.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各区市要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资金使用,建立区市、镇(街道)管理网络,实现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对在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民,在出院或门诊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给予报销,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农民。
  8.调整新农合基金运行周期。从2006年起,新农合基金年度运行周期(指每一个筹资年度开始补偿日到终止补偿日之间的时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各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周期调整的各项衔接工作。周期调整方案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9.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区市要科学合理设置定点医疗机构,充分考虑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将符合标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本区市确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自由就诊。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遵守新农合管理制度,费用控制不力,医疗质量欠佳,群众意见较大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完善农村困难群体医疗保障
  10.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卫生等部门配合,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慈善捐助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民大病风险专项基金,对享受大病统筹最高限额后,个人自负比例超过一定限额的,再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充性救助。
  11.积极吸纳失地农民参加新农合。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健康,对目前尚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失地农民,各区市政府应积极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参合的筹资标准按照各区市的新农合政策执行,个人交纳部分不得低于10元/人/年;属低保户和五保户的失地农民个人交纳的部分,按照市、区市新农合政策规定,由各相关区市财政负担;各区市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其中,按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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