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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青政发[2006]26号 2006年5月25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4年,我市农村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我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全面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着力点,按照 “规范完善、稳步提高”的原则,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工作目标。通过完善新农合资金筹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市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有较大提高。
  二、提高新农合筹资保障水平
  3.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自2006年开始,市、区(市)两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再增加20元/人/年,各级财政的补助总额不低于40元/人/年。新增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莱西、平度两市参合农民补助15元/人/年;对胶州、胶南、即墨三市参合农民补助10元/人/年。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下,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村收入水平,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的缴费比例。
  4.合理确定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比例。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区市要认真开展基线调查,重新测算补偿比例,按照“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原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和修订,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既要使风险基金节余控制在15%以下,避免过度节余,又要防止出现高额补偿引发的超支、透支现象。要合理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逐步取消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限制。
  三、健全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
  5.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体系。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将镇级专管员纳入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考录和直接委派,或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承担,实行规范化管理。从村(居)两委成员或村(居)卫生室中选1名负责人,作为合作医疗联络员,具体负责村(居)新农合的日常宣传,资金筹集,人员注册,政策解答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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