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对《关于向省建设厅反馈民营企业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答复

黑龙江省建设厅对《关于向省建设厅反馈民营企业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答复
(黑建招[2006]6号)


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向省建设厅反馈民营企业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问题有关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1.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规定: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属于上述内容的项目,民营企业也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发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