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只对其商务标进行评审,以下两种方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情况择一选用。
(一)对于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且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只评审总报价。评标委员会应首先计算投标最低价控制值,该值为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标总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最低价控制率。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时,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乘以最低价控制率作为最低价控制值。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将该标底视为一个有效标总报价。评标委员会以最低价控制值为基准,将大于或者等于此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价控制率是为防止投标人非理性竞争或恶意低报价而设置的小于1的系数,该系数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也可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二)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对总报价和全部清单项目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首先计算出该招标项目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再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并将每个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与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进行比较。投标人设有标底的,将该标底及其清单项目标底分别视为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以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为基准,将有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低于或等于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的投标文件,按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不应当以投标文件的部分清单项目报价过低为由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最大数值是投标报价风险最大值比例系数与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乘积。
本办法所称综合投标报价风险数额最大值比例系数是为防止投标人非理性竞争、恶意低价抢标或过度不平衡报价而设置的系数,该系数应在评标办法中确定。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标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规定(暂行)》(黑建建[2004]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