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重大偏差的认定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共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初步评审情况报告,并在全部评标工作结束后作为评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一部分。初步评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三)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四)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五)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六)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七)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及其认定;
(八)其他在初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九)初步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可以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招标人设有标底的,该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招标人标底参与评标时,商务标评定应以招标人标底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共同计算出的评标标底为依据。
评标标底的确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招标人择一选用:
(一)将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与招标人标底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
(二)将(一)中的算术平均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标底。
(三)将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人标底进行加权平均后的数值作为评标标底。
(四)将(三)中的加权平均后的数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标底。
招标人不设标底的,评标标底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择一选用:
(一)将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
(二)将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标底。
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时,则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或者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与投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标底。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竞争率是为鼓励投标人有序竞争、合理节约工程投资而设置的系数,该系数小于1,其取值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也可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标底权重系数为40%~60%之间以5%递增的一个系数,招标人标底权重系数与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系数相加为100%。评标办法中应规定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在开标前随机抽取任意一方的权重系数。
采用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标偏差调整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技术标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