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独立完成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经过对投标人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等内容的审查,逐项列出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原则对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等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工程量名称、编码、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四)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五)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六)投标书中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一)对技术标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