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人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索赔、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附件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评标办法。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当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的发布应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
最高限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该注册造价师应对其编制的最高限价负责。
最高限价中措施费应按常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进行编制计取。
第十一条 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评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最高限价。
1、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及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用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施工措施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时,标底和投标文件的商务标电子标书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电子标书不能当众复制或者数据导入的,该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原始电子标书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