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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商业街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命名管理工作,推动商业街的培育和发展,促进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打造城市服务业品牌,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特色商业街,是指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购物、餐饮、休闲、旅游、文化和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七区范围内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的标准

  第四条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二)街长300米以上,门店60家以上。
  (三)规模居全市同行业商业街首位;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主营行业销售收入占商业街销售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30%以上。
  (四)经营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是市民和国内外游客在本地特色消费的首选。
  (五)配套设施齐全,购物环境舒适,能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服务;商业与文化、景观与建筑、特色与环境有机融合,整体形象协调统一;无假冒伪劣商品,价格公道,服务规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
  (六)经营管理有序,符合城市管理、环保、卫生、交通、治安和消防等规定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由市政府命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初审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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