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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21.全面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按照“国家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引导和支持我市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其开展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对大中型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其建立研发中心,增强研究开发实力;对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着重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发展,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通过全面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培育一大批不同类型的创新型企业。
  22.以自主创新推进品牌经济发展。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以技术创新推动自主品牌的创新发展,以自主品牌发展支撑优势企业的创新发展,以优势企业的创新发展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支持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开展创名牌活动,鼓励主导产业、特色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和重点产品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争创山东省和青岛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规模,以品牌发展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加快提升;制定有利于培育和保护名牌的制度和措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伪劣行为,加强对名牌的社会宣传,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紧紧围绕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培育一批面向国际市场、立足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集群,进一步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五、制定落实政策措施,激发自主创新活力
  23.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规定,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要实现大幅度增长,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设立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预算超收部分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2006年安排2亿元,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创新项目。
  24.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引导作用。各类科技计划要倾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创新体系建设、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创新突破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和建设。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制定实施办法,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活动。对市级以上新产品,按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除国家高新区以外的各类科技产业园区(基地),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全额或部分预算安排支持,基础设施配套优先纳入市政建设规划,简化园区入驻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25.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和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主要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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