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对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321号提案的答复
(黑建函[2006]80号)
崔强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结构一体化》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太阳能利用在方便百姓生活、节约能源的同时,也对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您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在今后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拟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一、关于“在设计中考虑建筑结构与太阳能应用一体化”的问题。由于条例属于人大立法,目前单就太阳能利用出台条例比较困难。但为使这一问题及早引起各地规划建设部门的重视,我厅今年可以通过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您的意见,待将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办法》修改时,在把有关内容纳入法规之中。
二、关于“政府支持鼓励房产开发商与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开展合作”事宜。目前我省住宅的太阳能利用比较单一,只是利用了太阳能热水器,还没有把太阳能应用到光热、光电、采暖、空调、通风等领域。我厅准备按照您的建议,争取省科技厅等部门在太阳能利用技术上给予列项支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科研公关。同时,我们还拟在中法合作项目哈表小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中使用太阳能器材,扩大住宅小区太阳能利用领域,减少住宅能耗。待取得经验后,即编制住宅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施工规范,并在全省大面积推广利用太阳能,打造适合我省省情的绿色生态建筑。
三、关于“老楼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的问题,我厅拟按照您的意见在出台的文件中对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并在以后的城市规划建设检查中注重对此问题改进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