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的、复杂的、涉及几个部门的,或者确需改变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办应当建议召开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二)是否有依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现象;
(五)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
第二十三条 复议办调查取证时,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复议办要求被申请人说明情况的,被申请人不得委托律师代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疑难的;
(二)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四)需要对申请人(代理人)提出的新事实或者证据进一步调查的。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复议办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回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省建设厅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令履行应当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申请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