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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60日;
  (五)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情况;
  (二)有效联系电话和现通信地址;
  (三)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签定的委托协议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明文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法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质证书;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文件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
  (二)证据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人的证明材料;其它与行政复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复议办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其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不属于省建设厅职责范围的。
  复议办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主管厅长审批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第(五)项的,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影响较大的;
  (二)需要实地杖量或者勘测的;
  (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四)复议办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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